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11月18日,含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汪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在含山縣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同時含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汪某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8月12日18時許,被告人汪某某在長江禁漁期,使用2條“地籠網”在長江支流得勝河流域進行非法捕撈,共捕獲18只小龍蝦和1條黃鱔,經稱重共計500克,經含山縣農業(yè)農村局出具的認定證明,被告人汪某某使用的“地籠網”為禁捕漁具。其行為破壞了長江漁業(yè)資源和長江支流得勝河水域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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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公益訴訟起訴人針對被告人汪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損害的公共利益、生態(tài)修復手段等方面進行了舉證、質證,訴請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汪某某采取增殖放流方式對因非法捕撈水產品而破壞的漁業(yè)資源進行修復,另鑒于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汪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宣告緩刑二個月。
被告人汪某某當庭表示已認識到非法捕撈行為對長江漁業(yè)資源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破壞的危害,當庭認罪、悔罪,并表示愿意進行修復,該案擇日宣判。
記者 蘇自山 通訊員 黃寧
[編輯:
陳希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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